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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市民化是城市群发展的基础条件
作者:郁鸿胜    文章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15

 
  农民市民化在我国户籍制度上的反映就是农民的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一种特有的制度安排,它是根据居住者的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管理。城镇居民与农村的农民户籍的最大差异就在于,城市居民享受城市的一系列社会保障,而农民则因为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者,因而不能完全享受社会保障的待遇。由于有了社会保障的差别,农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就有一定的限制。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大中城市与城镇之间都存在一定的户籍流动限制,要推动城市群的发展,户籍制度和与此相联系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实行制度创
新。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已经放宽了农村居民进城的条件,相继出台了鼓励农民进城的优惠政策。户籍管理的影响已经被削弱。比如在有些大中城市户籍迁移,只要农民进镇有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居住场所,就可以实行农民户口专为非农民户口,实施“农转非”。
  但是从长江三角洲的诸多城市来看,农民市民化的进程还存在着许多矛盾。比如,在一些城市间户籍完全流动还存在着一定限制。一些大中城市虽然鼓励农民进城镇,但是对农民进入哪一级的城市有着限制规定。中国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目前实行的仍是人口总量规模控制,主要目的是减轻大城市的基础设施、社会就业与保障的压力。大量的人口拥入城市,将会给城市的就业、社会稳定、城市环境等带来很沉重的负担。因此,在农村户口向大中城市迁移时,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例如,进城镇购买商品房必须达到规定的价值等,这无异于将一大批低收入但也具备良好教育的农村居民拒之门外。政策研究和制定的初衷是保持社会稳定,并且有利于促进城镇房地产业的发展。然而事实上由于购房者减少,因此对房地产业发展的作用不大。在一些政策中,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外省投资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总量,可以进若干外省市人员的户口。另外还对具有高学历或能工巧匠,实施人才引进,解决户口,这些都从调节人口规模机械增长上设定了限制。
  再比如,在同一城市中很难做到外来农民工与本市的城市居民一视同仁的态度,由于不能解决户口问题,进城务工人员在许多公共服务领域普遍受到歧视,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消费信贷等方面难以同本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等等。
  笔者认为,在城市群发展中,目标就是不断降低农村人口规模,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使农村劳动者只有职业之分,没有身份之分,从根本上解决农民问题。在分步推进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应该掌握几条基本原则:
  一是农民市民化要按照城市化战略的总体要求,结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保护好农民市民化后的利益。二是农民市民化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三是农民市民化后要确保社会基本保险,区别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保障标准。
  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开拓新的政策空间。一些城市已经有了一些农民市民化的新思路和新政策。
  一是通过在农民未成年时进行农转非,控制农村人口的新农民的增量。首先是对新出生的农民子女通过城市化政策,按一定的年限规定,在某年某月以后出生的农民子女一律直接登城镇户口。也就是说,今后就不再产生新的农民户籍人口。其次是对未成年16周岁以下的农民子女,通过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农业户口学生实行“农转非”政策,可以扩大到凡在政府部门或者已经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所招收的农民子女都实行“农转非”,并且鼓励在郊区兴办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扩大农民子女“农转非”规模。农民未成年子女实施了市民化后,家庭未成年子女可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但他们的父母如果是农民的话,则享受的是农村社会保障。农民未成年子女市民化后,仍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二是完善非农建设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非农建设征地农民市民化后可以推行“一补偿、二保障、三就业”的政策。对于土地征用实行由“谁用地、谁负责安置”向“谁用地、谁负责落实安置补偿费”的政策转变,即征地农民按现行规定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由征地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征地劳动力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一次性15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继续为其缴纳。15年养老、医疗保险费没有缴足的,必须继续缴纳。
  三是进镇农民的户籍改革。客观上,许多城镇已有大量的进镇农民居住,实际上这些进镇农民虽然有承包地,但是已经过起了城镇的生活。因此,为了加快推动已居住在城镇的农民市民化,许多省市都给了若干例政策。比如,凡是在本城镇已购买商品房和符合规定自建住房的农民,这些农民购(建)房人及直系亲属可申请在城镇落户,实行市民化。为了进一步扩大农民市民化,除了郊区城镇通过征地方式吸引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外,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行“农转非”政策。比如,可以在城镇有比较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本市农民,本人及直系亲属可申请在城镇落户,实行市民化。
  四是农业结构调整实施转移农民的“农转非”。对从事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以后在农用地上的农民,可以一次性将其用于农业建设开发,将其土地转为国有农地的农民按征地办法对农民实行“农转非”,吸纳本地征地农民为农业工人。为适应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强职业培训,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增强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中转移出来的农民市民化后的就业能力,扩大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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