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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宣讲提纲
作者:盐都区“夕阳红”法制宣传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9

治安管理处罚法宣讲提纲

——盐都区“夕阳红”法制宣传队

 

同学们:

今天的法制课,由我将国家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向大家作一宣讲。

什么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国家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它所要处罚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尚未构成犯罪或者不够刑事处罚,但又超出了一般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者一般行政处罚限度的行为。

我准备讲四个问题: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作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身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了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全民学法、文明执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2005828,十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于200631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作用有哪些呢?

(一)约束与教育作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4129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受到处罚。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从中明白一个道理,即法律要求我们不要作出上述各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以此法作为自我约束、教育自己的行为准则,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遵守法律。

(二)制裁与警示作用。

治安处罚法规定,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一方面是公安告诫个人和组织不要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另一方面是宣告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依据,说明法律不是单纯说教的一纸空文,对少数不遵守法律规定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就要依法给予制裁,受到应得的处罚。

(三)控制与减少犯罪的作用。

本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超出违反行政纪律或者劳动纪律的界限,而又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处在罪与非罪界线边缘。国家对这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实施治安处罚,目的在于教育和惩戒违法行为人知错悔改、悬崖勒马,不要滑入犯罪深渊,并以此起到控制和减少犯罪的作用。

(四)保障与实施国家法律的作用。

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给予治安处罚,促使当事人知错守法,从而保障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切实得到贯彻落实,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有8种类型,今天主要介绍三种类型:

(一)警告

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由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提出告诫,指出危害,使其引起警觉,不致再犯。主要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

(二)罚款

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的一种经济制裁手段,促使被处罚的人从中接受教训,改过自新,遵纪守法。罚款的数额及幅度分为十个档次,最高可以达到5000元。

(三)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期限分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个档次。一人有两种违法行为被分别决定拘留处罚的,合并执行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拘留地点在公安机关的拘留所。

今年1-9月份,我区公安机关共受理各类治安行政案件420起,查实违法嫌疑人800人,其中行政拘留420人、治安处罚380人。

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处罚幅度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公共秩序即社会秩序,包括生产、工作、经济、教学、科研和群众生活秩序等。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聚众或以个人的方式,采取各种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方法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在这方面,主要介绍以下几种:

1、扰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等不能正常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如在单位门前拦车、围攻单位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单位内外大肆喧嚣、起哄吵闹、席地坐卧耍泼、无理纠缠,吸引多人围观,使单位秩序混乱,工作、生产等无法正常进行。

2、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打架、斗殴、制造混乱、损毁设施或者公私财物、与工作人员吵架或者阻挠工作人员履行维持秩序的公务活动,影响了正常的活动和正常的秩序,一般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打架斗殴、起哄闹事,阻挠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乘务员维持秩序,造成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混乱,一般尚未达到构成犯罪那样严重程度,即没有发生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程度。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飞机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影响、干扰了其正常运行秩序,威胁到运行安全,一般还没有达到人员伤亡或者车船损毁的严重程度。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上述1-4条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这些行为的,对首要分子还要加重处罚。20067812日,北龙港镇张于村村民朱某夫妇,以2005年工伤事故赔偿金未达到要求为由,多次到镇医院眼科陈医生办公室采取撕处方、关门、阻止开晨会等方式,进行无理取闹,致使陈医生无法上班。朱某夫妇的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公安机关查实后,被分别予以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

5、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包括无票、持假票、过期票强行入场或者采取爬窗、越墙等不文明方法强行入场,严重影响场内秩序。

6、在上述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烟花爆竹属影响或破坏了场内正常的演出、比赛秩序。

7、在上述场所内故意发出刺耳怪叫、吹口哨、说脏话,进行辱骂,极为粗俗、丑陋。更有甚者,竟在场内展示对某些演员或者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表示不满的辱骂性标语、条幅,对他人的人格、名誉权恶意侵犯,进行人身攻击。

8、向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公共场所内投掷杂物,并不听制止的行为,致使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出现秩序混乱。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上述5-8条场所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9、结伙斗殴。

10、追逐、拦截他人。这是一些具有流氓习气、不求上进、好逸恶劳、玩弄女性的青年恶少所为。他们对自己看上的女性经常跟踪盯梢,在下班、放学的路上追逐、拦截对方强交“朋友”,迫使对方告诉姓名、住址、电话,纠缠不休,造成他人心理紧张,不敢单独行走,使人没有安全感,扰乱了社会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

11、强拿强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12、其他寻衅滋事行为。除了前面9条、10条、11条所述三种寻衅滋事行为以外,在公共场所耍横称霸,遇到人们排队购物、买票、购入场券,随意加塞,谁要指责、批评,就骂谁、打谁,甚至走在路上谁要多看他几眼,也会拳脚相加;在儿童乐园、街头健身器械旁或者公共游泳场所,总要横插一杠,以争吵打架取乐,欺侮老人、儿童、妇女,谁要站出来说公道话,就破口大骂,小事化大,招人围观;三是在影剧院、商场、展览馆或者公交车上,乘人多拥挤时,故意往妇女身上靠,进行猥亵抚摸,等等。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上述9-12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某中学初三(四)班仇某等4名男同学一天在放学回家的途中,与社会小青年王某发生口角,并一起殴打王,致使王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仇某等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故被公安机关分别预习8日治安拘留并处300元的罚款。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什么是公共安全?指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和国家的安全。

所谓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实施了妨害或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公共设施和国家的安全,尚未构成犯罪,但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1、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若将上述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今年春天的一天下午,某单位正在开联欢会,这时突然闯进5名小青年,有的手中持有匕首,有的持有木棍,单位负责人问他们是干什么的,回答说:“来看热闹的”,几分钟后,接到报警的派出所民警将这几个小青年带走了,后上述青年被分别处以5日行政拘留。

2、盗窃、损毁电力电信设施,将正在使用中或者备用的输电线路、变电设备、大型开关、阀门、公用电话、路灯、照明设施、动力线等,予以割剪、损毁,当作废旧金属出卖,不仅造成国家的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还会引发重大事故,造成停电、触电,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3、盗窃、损毁广播电视设施。为了获取不义之财,或者“节省”个人开支进行盗窃、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器材等活动。如盗割通信电缆、拆卸、损坏电视天线设施等等。

4、盗窃、损毁防汛工程设施和水文、气象、测量、环境、地质、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盗窃、损坏这些建筑物和工程设施,不仅造成物质财富的损失和工作中的不便,而且更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所以要对这些行为给予处罚。

5、损毁城镇道路上自来水、污水和电讯管线等的地下枢纽、阀门等路面上的出口和排水孔道的安全防护装置。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上述14-17条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6、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行为。路面井盖是为了保护铺设在地下的电缆、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和保护行人、车辆通行便利、安全的重要设备;路面上的照明设施、公用电话设施、公共厕所、公共汽车站台、道路标志等,都是为城市人民提供生活、生产、工作方便,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可缺少的设施。有些不法人员,常常偷走这些设施或者某种部件,加以毁坏,作为废旧物品出卖,用来换取不义之财,有的为了发泄不满显示“才能”,故意损坏公用设施。如击毁路边照明用的电灯泡,拧毁公用厕所的水笼头、拆毁公用电话机,等等。不仅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带来不便,而且有时还会发生车辆倾覆,人员落井、触电等不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这于这些行为中,情节比较轻微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的,本法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这种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什么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简称人权,是指受国家宪法、法律保护的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民主权以及与人权有关的经济、教育、居住和家庭婚姻等权利;财产权利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国家、集约、个人等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所谓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爱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恐吓信的内容大多以扬言放火、投毒、投放危险物或者以其它暴力手段要挟、恐吓、威胁他人及亲属的人身安全。除投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手段以外,有的夜晚在别人住宅砸玻璃、投石块等其它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思想上产生恐惧,担心自身及其亲属的人身受到伤害。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侮辱他人是指用恶毒语言、文字或者暴力手段,在众多人的面前,故意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或身体的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诽谤他人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假的情况,并进行散布,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如果情节简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影响很坏,已经造成重大后果的,应当以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3、多次发送淫秽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这是行为人为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行为。这一行为中发送的信息,包括具体露骨宣扬色情的各种淫秽信息;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侮辱信息;扬言进行人身伤害、损毁财物、绑架亲属、子女的恐吓信息。发送信息的方法、渠道多种多样,有电话、手机、网络、电子邮件、普通邮件。

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所谓“偷窥”,即用望远镜或者秘密探头偷看男女裸体、夫妻生活等隐私;所谓“偷拍”,是指用电子设备、数码摄影机将他人隐私偷录、偷拍下来;“窃听”,是将他人的谈话、通话等进行偷听或者秘密录音的行为;“散布”他人隐私,是指公然以文字、语言、网络或者通过媒体、发短信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鞭中学初二男生唐某因偷看黄色谍片,逐步产生邪念思想,于是利用上厕所之际,窥视女生上厕所的情况,后被其他同学发现,公安机关对其处以5日治安拘留。

5、殴打、伤害他人。指以殴打的方式使他人身体受到痛苦的行为,稍加治疗、休息即可恢复。属于对人体的轻微伤害。但是,行为人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出于故意,尽管没有达到致人轻伤的程度,然而致人受到了皮肉上的痛苦。起因可能并不复杂,先是口角之争,或者对方出口伤人,于是行为人即动手打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一种暴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这是指二人以上合伙殴打他人、伤害他人的行为,在情节上比一个人殴打他人要重,是以强凌弱,在情理上就站不住脚,伤害他人的身体的程度以没有达到轻伤为限度,仍属轻微伤害的范围,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7、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残疾人身体有缺陷,很难自顾;孕妇身怀六甲,行动不便,如果遇到强烈外力的推拉、挤压,还会发生流产,危及胎儿存活;14周岁以下的儿童和60岁以上的老人,体力都严重不足,缺乏自我防护能力。以上三类人员都属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遇到困难或者危险都需要他人的帮助和救援。殴打、伤害这类弱势群体人员,是严重缺乏社会道德,极度残忍、野蛮的行为,历来为法纪所不容和社会舆论之谴责。对于殴打或者故意伤害这三类人员身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后果严重,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8、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9、盗窃。所谓“盗窃”,是指采取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觉的方法,秘密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0632上午9时许,家住大冈镇的袁某推着三轮车到葛武镇董伙村拾荒,当他走到江某家门口时,发现江家无人,于是顿起盗窃之心,窜入江家厨房,将江家厨房内的2只铝锅和1只铝桷盗出,刚推车要走,被恰巧回家的江某家人当场抓获。面对江家人的质问,袁死不承认盗窃行为,江家人只好报警并将袁某扭送至葛武派出所。袁某偷窃的物品经价格鉴定为38元,依据治安处罚管理法第49条规定,依法对袁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盐都区接受处罚第一人。

10、诈骗。所谓“诈骗”,是指行为人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这种“自愿”是上当受骗的结果。诈骗财物较少的,通常又称做“骗取”行为,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11、哄抢行为。所谓“哄抢”,是指聚众哄抢财物的行为。有以下特征:一是哄抢人数较多,少则数人、10多人,多则数百人,乘无人看管、车辆倾覆、交通拥挤、秩序混乱、自然灾害发生之际,一哄而上,公然抢拿,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无法制止,抢了就跑。二是明知是国家、集体、公民所有的财物,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受他人影响、贪图小利,随哄抢人流“拣便宜”。三是哄抢财物行为是在无序状态下实施的抢拿行为,同时踩踏、糟踢、损毁财物,给国家、集体、公民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对聚众哄抢行为的查处,主要处罚为首分子和积极参与的主要成员,对一般参加哄抢群众则批评教育,动员将哄抢的财物退回。今年夏季的一天中午,某村村民李大爷挑着一担香瓜在集镇上叫卖,这时见到5个小青年一起围上来佯装买瓜,结果哄抢了李大爷的香瓜,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对这几个小青年分别处以5-10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并处200-500元不等的罚款。

12、抢夺行为。这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乘财物所有人或财物保管人不注意时,当面公开夺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3、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人产生恐惧,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行为人通过恫吓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对被害人直接威胁,也有通过书面方式恐吓,或者通过第三者转达的方式进行威胁、恐吓,还有制造某种借口,扬言揭人之短等进行要挟、恐吓的。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凡是以使人产生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都是敲诈勒索。数额不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

14、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或者故意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以至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动机一般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嫉妒等,其目的是将财物损坏。如果情节严重,破坏手段特别恶劣,或者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应当按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什么叫社会管理?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治安、社会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秩序,通过政府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的社会管理。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是指愿意妨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正常管理危害社会,尚未构成犯罪,应列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1、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

2、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所谓赃物,是指违法犯罪人员,利用贪污、侵占、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和偷盗、哄抢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各种物品。所谓窝藏,即明知是赃物,还要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把非法获得的物品隐藏起来,以防失主或者公安机关查寻。所谓转移,即帮助违法犯罪人员,将赃物从一处隐藏到另一处,以实现其不被查获的目的。收购,即明知是赃物,却为了贪图便宜,付出少量现金购得较多的物品,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所谓代销,是行为人代替违法犯罪人员销售其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赃物,从中获得一部分非法利益。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销的行为,都是帮助违法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取得有力证据和减少经济损失、及时惩罚违法犯罪人员等,都造成一定的困难和不利影响。因此,本法规定,具有这种行为的,情节轻微,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处10日以下5日以上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则构成窝藏罪。

3、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偷开他人机动车,是指未经机动车所有人或保管、使用人的允许,私自开启机动车。其目的并非占为己有,而是为了游乐、练习、暂时借用,事后仍归还原主。这种行为,违反了机动车辆的管理规定,有可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交通安全,妨害交通管理秩序。因为行为人未经学习考试,缺乏驾驶机动车的经验和技能,同时对他人的车辆性能也不甚了解,遇到突发性情况不能恰当处置,而引发事故。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5、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出动物恐吓他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几点建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很多,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只能作个简单的介绍,希望同学们今后多加强对这部法律的自学和研究。在此,给同学们提三点建议:

(一)要崇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政党、组织、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规范内活动。因此,我们从小就要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想问题、办事情,都要考虑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自觉地按法律规范办事。时时刻刻牢记,有一双“法眼”在盯着我们的一言一行。

(二)要学习法律。我们中学生,要学习的知识很多,但法律常识也是一门必修课,一定要学好。同时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学法活动。课余时间还要尽量多接触一些有法律知识的书刊、影视、广播,以丰富我们的法律知识。

(三)要遵纪守法。只有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长大才能成为一个可靠的接班人和合格的建设者。在学校里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外也要对照八荣八耻的要求,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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