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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区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9


 

    第一条  为保证党中央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我区的全面贯彻落实,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区,根据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实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和盐都区《关于在全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均为本制度的普法对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学法用法,按计划参加全区公务员培训和普法考试,不断增强法律素质。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普法考试由区委宣传部、区普法办、区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成绩由区普法办负责登记造册,并提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建档。
    第六条  除区普法机构举办的法律培训外,全区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公务员经常性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本系统或本单位人员参加法律培训学习,保证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集中辅导每年不少于8学时。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成绩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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