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会行动起来,积极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讲提纲
同志们:
我国自1980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逐步重视法制建设,重视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从1986年开始到今年为止,通过20年的普法历程,我国已向法制化轨道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20年的全民法制教育的过程中,重点突出四种教育对象,这就是各级领导干部、各类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在青少年中,未成年人又是重中之重。国家很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启蒙教育,自1991年以来,先后颁发了两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预防法》)。奉区委宣传部和区司法局之命,并根据我们区"夕阳红"法制宣传队的分工,今天由我给同志们宣讲预防法,题目是"全社会行动起来,积极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准备讲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国家制定预防法的目的,预防法的主要内容,如何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国家制定预防法的目的
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人。国家为什么要专门制定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呢?主要目的是:
(一)制定预防法,是培养未成年人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实现国家对未成年人培养目标的需要。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未成年人正值受教育时期,可塑性大,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受到的教育和自身行为习惯的养成,对成年以后影响极大。大量事实证明,缺乏法制观念和是非观念,是未成年人发生违法犯罪的最重要的原因。在这里我给同志们举一个案例:2001年2月的一天,当时刚满16周岁的中兴中学初二学生朱云华将少许钾胺磷剧毒农药放入其班主任茶杯中,当班主任拿此杯倒茶喝时,发现白开水呈乳白式状,再一闻有农药味,班主任对此引起了警觉,便通过校方报了警,经警方侦查,认定系朱云华所为,于是将其抓获归案。原来事情很简单,因一次朱在课堂上不认真听讲,受到班主任的批评,对此,他非但未认识到自己的不对,反而误认为是班主任在有意出他的洋相,便产生了寻机报复的念头,但他的初衷并不想毒死老师,而是以此吓唬一下而已。然而,缺乏法制观念的朱云华压根儿就没有意识到,他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对照刑法有关条款,朱的行为已成了投毒罪,但考虑到朱的行为未产生严重后果,且他又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判了缓刑。通过这个案例说明了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制教育是何等的重要。因此,制定预防法有利于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增强辨别是非观念,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是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项根本措施,对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预防法,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日益突出的全球性问题。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它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而且直接影响到一代人的成长。今年6月2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看了中央办公厅《督促检查情况》第25期"未成年人犯罪率大幅上升令人担忧"一文时,作出如下批示:"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明确责任,大力协调,综合防治,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得到明显好转。"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为落实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已召集中央有关部门作了会办,并已将研制的行动方案发到了县级政法部门,我区不久将要部署实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从所破获的各类刑事犯罪中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形势愈来愈严峻。最近,我区公安机关提供了一组数据,我区2004年发生的刑事案件被抓获的350人中,未成年人就有121人,占全部抓获人员的34.6%,今年1-7月份所抓获的272人中,未成年人就有98人,占全部抓获人员的36%。人民法院也提供了一组数据,2000年1月-2005年9月1日,区法院少年法庭共受理案件113件,审理了不满16周岁的犯罪人员46人,16-18周岁的141人;所受理的案件中,暴力犯罪占到83%。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共有四大特征:(1)犯罪成员低龄化。在抓获的各类刑事犯罪人员中青少年占75%以上,其中未成年人又占有一定的比例,就其年龄而言,大多数集中在16-20岁之间,11-14岁之间犯罪的也不足为怪。2001年,大纵湖镇原马沈村13岁的徐某和14岁的徐某采用撬门扭锁等手段,在新区、义丰、潘黄、市开发区和大纵湖本镇等地实行"白日闯",盗窃作案12起,窃得现金3000余元、金项链1条、金戒指3枚、手机2只、存款单77000元,总价值达8.8万元余元。同年,该镇有一名11岁的在校生伙同其他两位小同学将共舅舅放在自家船上的3万元现金窃走。(2)犯罪组织团伙化。调查表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绝大多数是团伙作案,作案的突发性和临时动机性很强,多数团伙既无明显组织者,也无明显的组织形式,忽合忽分,往往一拍即合。2003年4月至7月初,楼王镇一个采用掀屋顶瓦片入室专偷小商店的少年盗窃团伙被警方一网打尽。该团伙由5名少年临时组合而成,在3个月时间内,作案多起,窃得手机、香烟、饮料等物,销赃得款1000余元,挥霍一空。(3)犯罪类型多样化。(4)犯罪手段"残忍化"。未成年人犯罪,即扰乱了社会秩序,又给未成年人自身及其家庭带来不幸,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制定预防法,体现了国家对违法犯罪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三)制定预防法,是创造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现实生活中,严重存在着妨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一些行业和场所违法经营,宣场暴力、淫秽色情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屡禁不止,吸毒、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诱导不少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管理等方面也都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都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社会原因。因此,制定预防法,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关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创造和维护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预防法的主要内容
预防法共有8章57条,分为总则与附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表现及其预防与矫治;违反预防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四大部分。
(一)总则与附则中主要阐明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与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的依法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本法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应履行的四大职责:(1)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2)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工商、民政、广电、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团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3)对本法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4)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在这方面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社团组织、用人单位等应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抓好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表现及其预防与矫治。
预防法第14条、第34条分别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表现、预防及矫治作了比较详细的叙述,现将这些表现综合成11种表现予以简述:
1、旷课,夜不归宿。
所谓旷课,指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学校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若不及时纠正,极易造成荒废学业、误入歧途的不良结局。
夜不归宿,是指夜间不在学校或不在家中休息,离开监护人随意在外单独居住。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和智力发育尚未成熟,缺少生活经验,对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和行为缺乏判断能力、抵制能力,如果夜不归宿,容易受到社会不法分子的教唆和引诱,容易染上不良习气,不是受到他人侵害,就是侵害了他人。2005年9月6日夜11:40,盐都新区少年王某、张某伙同滨海县少年徐某,从市区工人文化宫乱世佳人酒吧出来后,又到迎宾俱乐部唱歌,遇到市区10多名青少年,在相互叫骂撕打中,王、张、徐吃了亏,于是3人在次日凌晨到盐南新村的新时空网吧寻找那帮人,在该网吧门口正碰到于6日下午从郭猛镇三湾村来该网吧上网的少年邵某,于是他们殴打了邵某,并将其强行带上出租车,当车行到新客站时,被警方查获,从他们身上搜出50公分长的尖刀两把。为此,受到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和罚款的处理,王、张、徐三小青年由于夜不归宿,在外游荡,并携带管制刀具,妄图报复他人,幸亏途中被警方查获,否则,极有可能引发血案。
2、携带管制刀具,且屡教不改。
所谓管制刀具,是指足以致人伤残、乃至危及生命而被公安机关限制携带的刀具。如:匕首、三梭刀、弹簧刀、电工刀等。如果非法携带上述刀具,就是违法行为。未成年人思想还未成熟,思维简单,遇事容易冲动,倘若将上述刀具带在身边,很容易做出使自己无法控制与预料的严重后果。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结伙滋事。
这既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也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若产生一定后果,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判刑。2004年12月的一天,某中学两名同桌学生为了划分桌上的"三八线",而两次动武比试高低,在第二次交手中,甲一拳打伤了乙的一只眼睛,致使乙这只眼睛永远失明而甲构成伤害罪。甲的家庭对此不仅付出了高昂的经济代价,而且甲本人还被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某中学初一的一名12岁学生一脚踢死了该校初二的一名13岁学生,事情的原因很简单,这天下晚自修后,两人为了争用一个水龙头而动武,结果造成如此惨剧。因肇事的学生家一贫如洗,经济赔偿6万元只拿出1万元,尚有5万元全部由学校负担。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以暴力、协迫或其他方式获取他人财物,这种行为在刑法上称为"抢劫罪"。若犯此罪,轻则要判3-10年徒刑,并处罚金;重则判处10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001年11月9日下午,原盐都县人民法院在伍佑镇中学公开审理一起入室抢劫案,干部、群众、学生5000余人旁听了那次庭审。那次公开审理的罪犯是一名19岁的青年孙某。2000年12月的一天晚上,孙某窜回母校,强迫一名住校生买晚饭给他吃未成,于是他又到另一名住校生张琪那里,要张给点钱他用用,张说:"没有",后孙下楼在楼梯处守候,不多时,张下楼了,孙拿出水果刀威逼张说:"你不拿钱,那就不要怪我了",说着用刀在张身上的皮夹克商标上划了一刀,然后用左手拉开了张皮夹克的拉链,伸手掏走了张皮夹克口袋内仅有的2元钱,不久孙被抓获归案。孙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故被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若犯此罪,不足千元,实行治安拘留,价值累计达1000元人民币或多次盗窃,则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秦南镇连心村二组16岁的无业少年陈某于2005年9月8日凌晨3时许,在盐城随缘浴城一包箱内行窃时,被当场抓获。陈曾在8月中旬在该浴城同一包箱内窃得浴客手机两部,现金500元。鉴于陈某是未成年人,因此,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未逮捕法办。
故意毁坏财物,即有意识地将公私财物予以毁坏,以达到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此种行为刑法上称之为侵犯财产罪,情节严重的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甚至屡教不改。
赌博,是指以获取钱物为目的而比输赢的行为。这一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当前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它腐蚀了人们的思想,污染了社会风气,谁要是染上这种恶习,很容易诱发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赌博是诱人犯罪的陷井。
7、观看、收听或者传播色情、淫秽的音响制品、读物等。
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如果看了或听了这些不良内容的东西,对自己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很容易导致犯罪。许多案例表明:犯奸淫罪的少年犯,绝大多数都是受不良刊物、音响制品的影响所致。尚庄中学高中部学生周某(男,16岁)、曾某(男,15岁)和季某(男,16岁)因平时偷看黄色录像、阅读黄色书刊,导致脑子产生邪念,3人于2004年12月20日晚窜至北蒋中学,对该校初中一名13岁女学生采用威逼、恐吓等手段,实施了轮奸。六天后,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
2000年7月,我区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以恐吓为手段的敲诈勒索案,原是一名16岁中学生王某所为。王某因经常出入录像厅,在多次看了恐吓片后,思想上渐生敲诈之邪念,于是便于7月的一天向其邻居李某投去一封恐吓信,信中大致内容是要李某拿出500元人民币在规定时间内送到指定地点,否则就要杀死李某3岁的儿子。法律意识较强的李某,接到恐吓信后,迅速向警方报了案。2005年9月15日出版的《盐城晚报》A3版刊登了一篇题为"少年专偷学校"的文章,说的是龙冈镇某中学15岁的周某,因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无钱潇洒,便产生了到学校偷窃的念头。自今年8月份以来,周多次窜进龙冈某学校,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作案30余起,窃得提前入校学习学生的电子辞典、小灵通和现金计6000余元钱物。9月3日,当周在市区一网吧正玩得得意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9、抽烟、饮酒、吸毒。
10、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11、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述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都是有害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基础与前提,这些行为有的距离犯罪只有一步甚至半步之遥,如果遇到适宜的温度,就会恶性膨胀,产生严重后果。因此,预防或克服了不良行为,也就等于提前预防了违法犯罪。
(四)违反预防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何为监护人?所谓监护人就是对未成年人赋有法定的监管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第二种情况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与未成年人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第三种情况是,没有上述两种情况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起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制止或者对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果不履行法定责任,由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村(居)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严加管教。
二是公安机关的法律责任。及时依法查处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如果不履行法定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是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文化市场中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出版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否则,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有关人员予以罚款。
2、出售、出租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书刊、音响制品等,否则将会受到政治、经济的制裁。
3、演播场所的法律责任。各类演播场所的节目不得有污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否则将由广电、文化部门没收其违法播放的音响制品和非法所得,并对其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其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的法律责任。这些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并严格把好关,否则将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人的法律责任。以语言怂恿或以行为威胁、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犯罪的,轻则处治安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三、协同动作,认真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预防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了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既是孩子的监护人,又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要切实履行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要以良好的教育方法教育孩子,要教育孩子不得吸烟喝酒,不得让孩子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纵容、放任孩子等,如果不履行做父母的监护职责,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居组织要找他们谈话,予以教育。家长自身还要为孩子放好样子,成为孩子成长的楷模,切不可为孩子放出坏样子。2005年10月15日盐城晚报A3版登了一条题为"父子行窃、当场被捉"的报道,说的是:10月11日凌晨,我区学富派出所民警夜巡到学富镇奎王村养鹅场时,成功抓获涉嫌盗窃钢梁的王某父子3人。当日凌晨1时许,该镇蒋河村王某带领儿子、女儿,父子三人协同动作,配合默契,窜至奎王村养鹅场盗窃钢梁一根,在返回途中被民警抓获,在抓获现场,王拿出200元现金向民警求饶放他们一马,民警们不吃这一套,将他们带回所里审问,王某又交待出9月26日其父子3人已在这个养鹅场窃走4根钢梁的犯罪事实。请问,像这样的父亲能带出什么样的子女!
第二道防线--学校。未成年人多数时间在学校,他们受的教育、得到的知识及受到的影响主要来自于学校。因此,学校对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负有重要的教育责任。预防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在抓好对孩子智力教育的同时,要注重抓好对孩子的道德教育,特别要做好那些自卑感重、逆反心理强,容易受不良影响而拉帮结伙,惹事生非的同学的教育,使他们在正确与错误、守法与违法的十字路口上能够选择正确与守法的道路,只有如此,才能使同学们将来能够成人成才。要善于树立典型、树立旗帜,使同学们学有榜样、赶有方向,激发起他们奋发向上的热情。葛武中学学生宗永坤是一个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好少年。2004年11月23日傍晚,从上海市普陀区来葛武探亲的一法轮功痴迷者葛某某,窜到位于葛武镇育才居委会的葛武初中学生校外寄宿点,利用学生吃晚饭的时间,发放法轮功宣传卡片,进行反动宣传。住在该寄宿点的宗永坤同学,看到卡片上的"法轮功"字样后,联想到2004年9月初,学校组织的反邪教防渗透进校园宣传活动,他意识到,这是"法轮功"邪教组织在进行反动宣传。于是,他不动声色,立即向学校报告了这一情况,校方迅速报告了镇综治办,综治办负责人立即会同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抓获了法轮功宣传者葛某某,并收缴了其携带的法轮功宣传卡片74张,"法轮功"经文书刊8本。宗永坤同学立场坚定,是非分明,机智检举法轮功痴迷者的行为,受到了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表彰,并被评为盐都区2004年度"十佳文明新事"提名奖而受到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表彰。像这样的典型就应当大宣特宣,只有如此,正气才能压倒邪气。
第三道防线--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靠家庭与学校这两道防线,是不能完全奏效的。全社会各方面都行动起来,实行齐抓共管,才能收到明显的成效。
我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十分重视的,采取的措施也是比较得力的。为营造强有力的舆论宣传力度,自1999年起,每年9月份在全区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活动月";适时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各中学聘请法制副校长;适时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10月中旬,我们区"夕阳红"法制宣传队分赴全区19所农村中学,计对4万名中学生作了以宣讲预防法为内容的法制报告,受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校园开设模拟法庭,进行形象化教育;人民法院选择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到学校公开庭审;对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重在教育,从轻处罚"的原则;组织人大代表到学校进行视察,如此等等都是十分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举措。
同志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宏大工程,为了我们的下一代,为了中华民族的未来,为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为了社会的和谐,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我们应当有信心、下决心而且有义务、有责任携起手来,协同动作,紧密配合,从眼下做起,从每个家庭做起,从每所学校做起,从每个单位、每个村(居)、每个社区做起,以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如果这样,只有这样,我们深信,广大的未成年人将来一定会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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